1993年09月14日,由国家文化部、建设部颁布了《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办法》。
其中的第一章第二条对城市雕塑的概念有明确界定:本办法所称城市雕塑,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道路、广场、绿地、居住区、风景名胜区、公共建筑物及其它活动场地建设的室外雕塑。
各省、市也相继出台了具体的城市雕塑管理办法,与国家颁发的只是大同小异。
城市雕塑是采用多种物质材料塑造的、具有独立形象的室外艺术作品。具体类型有:历史人物类、民风民俗类、纪念性类、城市标志类、人物肖像类、知识趣味性类、抽象类、园林小品类等。
关于城市雕塑的设计与制作,国家有明文规定:雕塑家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全国《城市雕塑创作设计资格证》。
本公司具有设计与制作的资质,及历年成功的业绩,能保证城市雕塑的艺术质量和工程质量。